市民禁买农村小产权房
发布: 2007-12-13 00:27 | 作者: 新京报 | 来源: 新京报 | 查看: 109次
2007-12-12 7:36:05 新京报
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昨日召开常务会议,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,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。
土地利用方式粗放
会议指出,我国耕地资源紧缺,土地供需矛盾突出,但土地利用方式粗放的现象相当普遍。会议要求按照“约束要硬、激励要实、责任要明、监管要严”的原则,提高各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取得明显成效。
会议要求: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用地规划和标准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,统筹协调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严格土地使用标准,切实解决用地规模过大、标准过宽、城市用地过度扩张等问题。
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。把空闲、废弃、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,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,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。
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,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,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;积极探索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。
强化农村土地管理,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、集镇建设规划,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,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首先安排利用空闲地、闲置宅基地,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。
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,及时公开供地计划、公告、结果、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;加强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、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的监测,结果要向社会公开;重点查处严重破坏、浪费、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。
严格禁止“以租代征”
针对近来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,会议提出4个“严格”———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,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土地制度;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,严禁非法占用(租用)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,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;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,禁止通过“村改居”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;严格禁止“以租代征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。
■ 反应
宋庄画家王立则:“逃脱不了搬家命运”
本报讯 (记者李天宇)对于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新出炉的政策,在通州区宋庄镇购买了小产权房的画家王立则表示出了无奈。
2003年,王立则在宋庄花6.6万元购买了12间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,面积约200平方米。在他看来,“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,就应该视为农民的私有财产。既然是私房,就应该可以买卖。”然而,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,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,而非所有权。
王立则坦言,政策的出台对他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。如果相关部门要收回房子,他表示将走法律程序———法院判赔多少钱,他就拿多少钱,然后搬离宋庄。
他还介绍说,目前在宋庄有200多位艺术家购买了类似房屋,“他们也很可能像我一样,逃脱不了搬家的命运。”
■ 案例
住房卖给城里人 11年后反悔
法院认定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,判决买卖协议无效
本报讯(记者王殿学)11年前,房山区农民闻涛(化名)将房子卖给城里居民陆敏(化名)。今年6月,卖房11年后,闻涛以农民住宅不能卖给居民为由,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。昨日,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当庭宣判协议无效。
卖方
我现在无房住
今年66岁的闻涛称,1996年3月,其将位于窦店镇瓦窑头村的6间半住房卖给陆敏,价格为1.5万元。但今年,他得知农村村民的房屋不能卖给城市居民,且他本人目前需要住房,遂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。
闻涛的代理人表示,拥有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成员特有的权利,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,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自始至终无效,而且闻涛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直没有转移。
“我本来有两块宅基地,其中一块卖给被告后,村里将另一块收回。我现在没有地方住了,只能和老伴暂时住在女儿家。”闻涛说。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判决被告将房子归还自己,但昨日开庭时,其撤回了该项起诉,仅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。
买方
房屋已经过户
陆敏的代理律师认为,该买卖协议有效。他称,闻涛所在村的村委会收取了陆敏5000元的村民管理费,村委会已将陆敏当作村民看待,陆敏应当享有村民待遇,而且买卖已经过村委会的同意,所有手续都已办理。
该律师表示,1996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一条规定城镇居民无法购买农民的房屋,按照当时的规定,城镇居民是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的。
陆敏的儿子当庭称,房子购买后已到北京市房屋买卖中心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税等。开庭前,房山法院曾经委托机构对房子进行评估,评估价为9.8万余元。但闻涛不认可这个价格,只愿意退回当时收取的1.5万元。
法院
协议违反转让规定
经审理,法庭宣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。法官表示,该房屋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,被告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而且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涉及农民宅基地转让。双方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,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民住宅转让的有关规定。
宣判后,闻涛说:“我并非只愿意退回1.5万元,但评估的9.8万元太高了,我无法承受,我将通过其他方式讨回住房。”陆敏的儿子表示,将向一中院提起上诉。